索引號 | 01526031-5/20230713-00025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23-07-12 15: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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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自然資監(jiān)字〔2023〕第230號
被處罰人:段如永,性別:男,年齡42歲,民族:漢族。住址:騰沖市中和鎮(zhèn)東坪社區(qū)16組。
被處罰人段如永非法采礦(火山石)一案,我局已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現(xiàn)已調查完結。
經查實:被處罰人段如永于2023年3月27日,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中和鎮(zhèn)石頭山以槽子采礦(火山石),開采方式為露天,采火山石工具為挖機,采出火山石192立方米,銷售收入5376元。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段如永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接受調查通知書》(騰自然資接調字(2023)第230號),2023年7月4日向段如永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告字(2023)第230號)和《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聽告字(2023)第230號),告知了段如永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段如永未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段如永于2023年3月27日,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中和鎮(zhèn)石頭山以槽子采礦(火山石)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是非法采礦行為。經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恢復土地原貌并復綠。
二、沒收違法所得5376元。
三、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騰沖環(huán)東支行(賬號:135609478820)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本收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