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40228-00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結果公示 | 發(fā)布日期 | 2024-02-28 11:0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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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自然資監(jiān)字〔2024〕第09號
被處罰人:王加洪,性別:男,年齡:41歲,民族: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址:騰沖市滇灘鎮(zhèn)云峰村委會。
被處罰人王加洪非法采礦(山砂)一案,我局已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現(xiàn)已調查完結。
經查實:被處罰人王加洪于2024年2月20日,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滇灘鎮(zhèn)云峰社區(qū)中云社大埋寨包谷地采礦(山砂),開采方式為露天,采山砂工具為挖機,采出山砂100立方米,已拉了20車,銷售收入1700元。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向王加洪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停字(2024)第08號),2024年2月24日向王加洪送達了《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告字(2024)第08號)和《騰沖市自然資源局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騰自然資監(jiān)聽告字(2024)第08號),告知了王加洪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王加洪未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王加洪于2024年2月20日,未經批準,擅自在騰沖市滇灘鎮(zhèn)云峰社區(qū)中云社大埋寨包谷地采礦(山砂)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是非法采礦行為。鑒于王加洪采出的山砂已就地掩埋,自行恢復土地原貌,消除了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討論,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700元。
二、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騰沖市自然資源局二樓財務室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本收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騰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