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0-7/20230803-00003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財政局 |
公開目錄 | 政府集中采購 | 發(fā)布日期 | 2023-08-03 10: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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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收費行為的通知
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州(市)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30號)精神,持續(xù)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降低政府采購交易成本,減輕企業(yè)負擔,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政府采購領域相關收費行為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guī)范采購代理服務收付費行為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特點、代理服務內容和要求等,合理約定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用(以下簡稱“代理費”),并編入有關的項目預算。代理費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供應商報價包含代理費,并在采購文件和采購結果公告中公開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和金額。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服務內容。服務內容應當包括編制采購文件、資格預審、組織開標評審等基礎代理服務,以及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的設定采購需求及采購計劃、擬訂采購合同、組織履約驗收等專業(yè)化服務。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yè)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等,通過競爭方式擇優(yōu)確定具有專業(yè)化服務能力的代理機構。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中合理約定代理費,不得約定不合理高價增加交易成本。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無序競爭,擾亂政府采購代理市場。
(四)對合同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且一年一簽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在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第二、三年合同時,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供相關代理服務,不得重復收取代理費。
二、規(guī)范收取采購文件費
(一)紙質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裝訂成本)、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售價的依據。編制采購文件所需人力、智力、管理等成本應納入代理費,不得在采購文件費中重復收取。
(二)在電子交易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并在采購公告中明確電子文件獲取方式,不得要求供應商再付費領取紙質文件,非必要不得要求供應商參加現場開標。
(三)因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項目廢標的,應當退還采購文件費。項目廢標后重新采購的,對繼續(xù)參加項目的供應商,可以不退還其采購文件費但在重新采購時不重復收費。
三、規(guī)范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
(一)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對供應商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在貨物、服務采購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繳納任何形式的質量保證金,可以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違約條款。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具體非現金形式繳納政府采購投標(談判、磋商、詢價、框架協議)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得收取現金。鼓勵供應商采用銀行保函、保險保函(保單)、擔保保函等方式繳納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交易平臺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采購人不得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收履約保證金。
四、禁止向市場主體轉嫁交易費用
(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采購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用,不得在代理費之外再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專家評審費用。
(二)政府采購活動原則上不進行公證。確需公證的,僅限于公證開標過程,公證費用由采購人支付。不得對評審過程進行公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轉嫁公證費用。《云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暫行)》(云財采〔2016〕17號)中有關公證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zhí)行。
五、加強對政府采購收費行為的監(jiān)督
(一)持續(xù)跟蹤指導。省財政廳將違規(guī)收取代理費、采購文件費、保證金以及向供應商轉嫁費用等行為納入營商環(huán)境跟蹤指導重點內容,及時發(fā)現并糾正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收費行為,切實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二)開展監(jiān)督評價。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jiān)督評價工作中,將采購代理機構收費行為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對違規(guī)收費行為督促整改并計入履職評價扣分。
(三)強化社會監(jiān)督。采購當事人如發(fā)現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規(guī)收費行為,可以通過云南省政府采購網“公眾互動”欄目的“營商環(huán)境意見建議征集”專欄,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財政廳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