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41-1-/2023-0111003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衛(wèi)生健康局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fā)布日期 | 2023-01-11 14:5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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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yōu)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的實施方案》(云發(fā)〔2022〕28號),加快建立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實現(xiàn)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云南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計劃生育協(xié)會按照《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的規(guī)定,決定從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圍內(nèi)實施一次性生育補貼、育兒補助、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補貼項目,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次性生育補貼
享受對象:
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享受標準:
二孩發(fā)放一次性生育補貼2000元,三孩發(fā)放一次性生育補貼5000元。
資格認定標準
1.夫妻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須是2023年1月1日零時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戶口登記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順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補貼(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標準分別享受);已有一個子女再生育的,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順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補貼(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標準分別享受) ;已有兩個子女再生育的,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標準分別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
5.再婚夫妻不對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復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計算。
申報及審核程序
1.夫妻其中一方向子女戶口登記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及公示五個工作日。
3.縣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及在官網(wǎng)等法定公開渠道公示五個工作日。
4.州(市)級和省級衛(wèi)生健康部門備案。
所需要件
1.夫妻雙方身份證。
2.戶口簿。
3.結婚證。
4.出生醫(yī)學證明。
5.再婚夫妻需提供離婚協(xié)議或離婚判決。
申請時限
符合享受條件的應于孩子出生一年內(nèi)進行申請,逾期申請不再受理。
辦結時限
對符合享受條件的,原則上每季度申報一次。村(居)委會10個工作日以內(nèi)完成審核、公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10個工作日以內(nèi)完成審核、公示;縣級衛(wèi)生健康部門10個工作日以內(nèi)完成審核、公示。
育兒補助
享受對象:
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歲)。
享受標準:
按年發(fā)放800元育兒補助。
資格認定標準
1.夫妻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須是2023年1月1日零時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戶口登記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順序享受育兒補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別享受育兒補助);已有一個子女再生育的,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順序享受育兒補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別享受育兒補助);已有兩個子女再生育的,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別享受育兒補助。
5.再婚夫妻不對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復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計算。
申報及審核程序
1.凡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的子女,均可享受育兒補助,育兒補助按年度一次性發(fā)放。首次申報一次性生育補貼認定后即可享受育兒補助,無需再次申報審核。
2.每年年審一次,符合條件的繼續(xù)享受,不符合條件的作動態(tài)退出處理(子女死亡、戶籍遷出云南省等情況)。
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補貼
享受對象:
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歲)。
享受標準:
嬰幼兒購買意外傷害險給予每人每年50元參保補貼。
資格認定標準:
1.夫妻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須是2023年1月1日零時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戶口登記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別享受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補貼。已有一個子女再生育的,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別享受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補貼。已有兩個子女再生育的,孩子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別享受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補貼。
5.再婚夫妻不對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復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計算。
申報及審核程序:
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補貼由省計生協(xié)會同省衛(wèi)生健康委另行制定文件以實施項目的形式開展,通過相關流程確定具體承辦保險機構。每年根據(jù)嬰幼兒意外傷害險參保情況,與承辦保險機構據(jù)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