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97-2-/2021-0910002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清水鎮(zhèn) |
公開目錄 | 重大項目建設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0 09: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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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清水鄉(xiāng)各類建設項目的資金撥付和使用行為,加強工程款項收支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云南省邊境地區(qū)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則和規(guī)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針是:
1.負責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各項會計制度擬定。
2.負責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核算,準確、清晰的反映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各類經濟指標。
3.參與項目的財政撥付資金的申請和管理分配,提供財務意見。
4.參與項目建設期間工程款項的支付計劃,統一調度資金。
5.監(jiān)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6.負責編制基建財務報表(建設單位基建資金平衡表),提供財務數據,如實反映項目的各項開支情況,并作好項目和財務分析工作。
第三條 本財務制度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四條 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的工作,在建設過程中,保證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做到手續(xù)齊全,計量準確,同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第五條 在基本建設過程中,設置兩大類總賬科目:資金來源類和資金占用類,分別核算工程各項資金收支狀況。資金來源類設置基建撥款、基建投資借款和其他應付款。資金占用類設置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庫存設備材料、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和其他應收款。
第六條 由財政預算內撥入的基建撥款,包括財政一般預算、政府基金預算、政府統籌資金安排的基建撥款。記入基建撥款、財政撥款及政府統籌撥款。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的基建資金,記入基建撥款、財政專戶撥款。其他無需償還的資金來源撥入,記入基建撥款、自籌資金撥款。
第七條 暫收、代收以及項目工程的其他應付款項,包括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罰款(其他暫扣或者罰沒的資金凈流入)等,記入其他應付款。
第八條 項目建設過程當中的一切支出,記入在建工程。
其中:1.項目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征地費用,記入在建工程土地征收支出。
2.項目所涉及的拆遷安置費用、安置過渡費用、墳地遷移等相關費用,記入在建工程、拆遷安置費。
3.項目前期發(fā)生的各類規(guī)劃設計、勘探、可行性研究、地質災害評估、環(huán)境評估、招投標費等費用,記入在建工程前期費用。
4.項目工程發(fā)生的建設工程支出,如臨時設施費、土方、放樣、養(yǎng)護等 。記入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支出。
5.項目建設過程當中發(fā)生的各種設備設施的購置和安裝費用,記入在建工程設備安裝支出。
6.預付工程施工單位或者承包商工程款項和預付的備料款,記入在建工程預付工程款。
7.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有關的其他各項費用,如建設單位管理費,業(yè)務招待費,差旅費等,記入在建工程其他費用 。
第十條 為工程建設的需要購置、撥入或者借入的各種設備器材、材料等,記入庫存設備材料。待工程施工領用或者消耗時,轉入在建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專戶發(fā)生的各項銀行收支情況,記入銀行存款。銀行存款產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記入在建工程其他費用存款利息,沖減整個在建項目成本。現金收支記入庫存現金。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應收、暫付、墊付等需要收回的款項,記入其他應收款。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已完成,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竣工驗收交接手續(xù),并交付使用,但決算未經批準時,將在建工程歸集轉入交付使用資產。
第十四條 項目決算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沖銷已交付使用資產。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工程結算手續(xù)。建設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支付中期的工程進度款項時,應有合同及投資、施工、監(jiān)理三方的同意支付憑證,支付款項的收受單位應與合同簽訂單位一致,不符合時應有合同簽訂方的書面授權。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六條 基建項目的預付款、進度款等工程款、征收補償、協調費用、建設管理費等全部工程涉及款項支出實行聯簽制,由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建設指揮部根據項目預算金額及合同簽訂的付款進度簽署意見后,報建設指揮部審核,簽字后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