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90-5-17_C/2018-0730003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團田鄉(xiāng) |
公開目錄 | 救助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30 14: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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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死亡證明或當地法院出具父母失蹤證明、申請書、監(jiān)護人確認書、孤兒全家戶口本復印件、兒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辦理程序:監(jiān)護人向兒童鄉(xiāng)民政辦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上材料,填寫《云南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鄉(xiāng)民政辦審核匯總上報市民政局組織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
設定依據:"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4號)第二大點第一小點: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機構撫養(yǎng)孤兒養(yǎng)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fā)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fā)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fā)〔2010〕161號)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大點第四小點:保障孤兒基本生活。確定并執(zhí)行民政部提出的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機構供養(yǎng)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兒最低養(yǎng)育標準。中央財政2010年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對我省孤兒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以后年度中央財政將按照民政部審核的上年孤兒人數及孤兒養(yǎng)育需求,逐年測算安排中央財政補助金額。省財政從2011年開始,對我省孤兒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以后年度按照民政部審定的上年孤兒人數及孤兒養(yǎng)育需求,逐年測算安排省財政補助金額。各州(市)要安排本級專項資金與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統籌使用,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同時,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將受艾滋病影響等特殊困難兒童納入關注和工作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