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53-4-16_A/2015-1211001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公安局 |
公開目錄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11 1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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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
立案標準(試行)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xù)下坡、連續(xù)急彎等事故易發(fā)路段,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迫、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本標準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負有直接責任情形的,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