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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526031-5-/2020-1124004 發(fā)布機構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發(fā)布日期 2020-11-24 1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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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保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等5個制度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保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等5個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園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保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5個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保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除本制度第四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y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yè)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利用以下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或其他互聯(lián)網政務媒體;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新聞發(fā)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四)各級人民政府在檔案館(室)、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立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行政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利用統(tǒng)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fā)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二條 各園區(qū)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保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性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必須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必須堅持“先審核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全面、及時、準確、規(guī)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符合本機關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九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條 確定屬于涉及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guī)定,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請示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作區(qū)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應當征求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其他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注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五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對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園區(qū)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保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的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社會評議的主體,行政機關是接受社會評議的對象。行政機關均應實行社會評議制度。

第三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依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guī)定收費。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方式方法。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評議工作可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議等形式開展。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定期視察,社會監(jiān)督員和廣大群眾日常監(jiān)督。

代表監(jiān)督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企業(yè)代表等組成政府信息公開監(jiān)督評議小組進行監(jiān)督評議。

社會監(jiān)督員評議。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從社會各界選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監(jiān)督員,對本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評議。

第五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社會評議結果應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時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的處理。針對評議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書面說明情況,并向群眾作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整改。對反映出的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如存在違規(guī)違紀現象,一經查實,提請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條 教育、衛(wèi)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huán)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保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guī)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舉報投訴。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舉報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以及維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舉報投訴形式。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具體負責對舉報人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lián)系方式。

第九條 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信訪辦理程序進行。受理舉報后,應當在15日內及時準確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

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

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交辦機關同意后,可延長15日。

第十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guī)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向有權機關建議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規(guī)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要確保舉報人安全,對舉報人信息應予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保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經行政訴訟,由法院判決認定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七)未采取監(jiān)控措施、未及時發(fā)現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責任追究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被追究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者,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制度適用于保山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教育、衛(wèi)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huán)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保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