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19-8-/2018-1107003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統(tǒng)計局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07 16:55:07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和《騰沖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申請公開遵循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第六條 收到申請后,局辦公室應及時登記,并根據(jù)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務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及理由;
(三)屬于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務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屬于本局公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義務人的,應當告知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并出具書面告知文書;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完善或補正要求。
第七條 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jīng)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依申請?zhí)峁┱招畔ⅲ匾獣r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受理部門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復制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務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九條 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