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56883603-8-02_H/2016-0801022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政務服務管理局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15 20: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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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動場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騰沖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場地使用相關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進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權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等相關交易活動時,應當按相關交易流程和本辦法的要求完善手續(xù)后,預定和使用交易活動場地。
第三條 交易活動場地由交易中心統(tǒng)一安排和管理,使用人應服從交易中心對交易活動場地的安排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參加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權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等交易活動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活動場地的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
本辦法所稱交易活動場地,是指交易中心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服務所設立的受理服務、開標室、評標室、專家抽取室,以及相關配套區(qū)域和設備、設施。
第四條 在使用人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流程,完善相關手續(xù)后,交易中心項目跟蹤服務人員根據使用人的申請和交易的具體情況,以及場地預定情況,負責交易活動場地的安排。
第五條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對交易中心已安排確定的交易場地需要變更時應在原已確定的進場交易時間的三個工作日前,與交易中心項目跟蹤服務人員聯系,以調整項目交易時間和重新確定項目交易場地。
使用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時調整項目交易時間和交易場所,造成項目交易失敗及其他后果,其責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 交易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在交易活動場地使用前半小時到場,做好各項服務準備工作。
第七條 參加交易的各方人員應自覺遵守交易場所秩序,不得大聲喧嘩、吵鬧,并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紀律、衛(wèi)生、消防、安保、文明等方面的規(guī)定。
第八條 參加交易活動的各方人員應自覺愛護交易中心公共財物及設備設施。如造成損壞由使用人照價賠償。
第九條 參加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相關監(jiān)管人員和與評標有關的工作人員須持證方可進入評標區(qū)域。有關人員進入評標區(qū)域后,應當遵守交易中心的規(guī)定。
第十條 進入評標區(qū)域的人員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在評標區(qū)域內使用通訊工具必須遵守交易中心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在開標室、評標室、專家抽取室等主要交易場所內設有監(jiān)控設備對交易活動實施全程實時監(jiān)控,各方人員在參加相關交易活動時應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交易活動場地內的設備如發(fā)生故障,須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負責處理,其他在場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拆卸、調整,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三條 交易活動場地內不得擅自使用照像、錄音、錄像等設備,確需使用的,使用人應提前與跟蹤服務人員聯系,并在跟蹤服務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四條 參加交易活動的各方人員在交易場地內,除電腦、打印機外,不得擅自接插電源開關,使用自行攜帶的用電設備。確需使用的,應經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同意,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指導下使用。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 開標室、評標室等交易場地使用完畢,使用人須將相關資料收集帶走,交易中心不負責相關資料的保管。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騰沖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綜合服務管理股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