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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526052-6/20240717-00006 發(fā)布機構 騰沖市民宗局
公開目錄 民族事務 發(fā)布日期 2024-07-17 1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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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創(chuàng)建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創(chuàng)建和命名工作,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管理,深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yè)發(fā)展,根據《創(chuàng)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chuàng)建工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是具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功能,在促進民族團結、推動民族進步、密切民族關系、維護邊疆穩(wěn)定和國家統(tǒng)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響的文物博物類、革命紀念類、旅游文教類場所,或集中彰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場館、街區(qū)等。

第三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創(chuàng)建,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緊扣“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筑中國夢”總目標,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構建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群眾不斷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助力建設中華民族現(xiàn)代文明。

第四條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命名和管理。

第五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二章 申報和命名

第六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申報和命名工作堅持自愿申報、逐級推薦、總量控制、公開公正、競爭擇優(yōu)、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突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功能,能體現(xiàn)云南融入中華民族一體多元歷史進程,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歷史遺跡、重大事件以及重要人物,體現(xiàn)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體現(xiàn)各族人民共同開拓、守護、建設祖國邊疆,體現(xiàn)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

(二)主動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民族知識,促進民族團結、密切民族關系、維護邊疆穩(wěn)定和祖國統(tǒng)一,著力構建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fā)展;

(三)具有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的實物、資料、場地及配套設施,有可供參觀的展室、展館等固定場所,有規(guī)范化的展陳,有穩(wěn)定的解說員和成熟的解說詞;

(四)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有必要的經費保障,有健全的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檔案,能夠保證宣傳教育活動常態(tài)化開展;

(五)無不正當經營及違法行為,申報前2年內主要負責人無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查處。

第八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場所,向所屬縣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向所在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申報,經州(市)黨委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由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申報。

省級機關和中央駐滇機構所屬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申報。

第九條 申報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薦審批表;

(二)州(市)黨委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申報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對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進行評審和命名:

(一)發(fā)布通知,各地區(qū)各部門按要求組織申報;

(二)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實地調研檢查;

(四)對符合條件的場所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政務網站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階段無異議或投訴的,通過公示;

(五)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會議對通過公示的場所名單和相關材料進行審議;

(六)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發(fā)布命名決定,公布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名單,授予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獲得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命名的,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用于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優(yōu)先推薦參加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并作為推薦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全省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三條 注重發(fā)現(xiàn)和培育先進典型,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大力宣傳推廣典型,發(fā)揮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上的主陣地、主渠道作用和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各州(市)應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設和發(fā)展,指導教育基地開展宣傳教育,推動教育基地之間的交流合作,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經費補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規(guī)劃,有計劃地對專(兼)職工作人員進行相關職業(yè)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及時充實完善宣傳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現(xiàn)代信息科技豐富宣傳教育手段、增強宣傳教育效果,不斷優(yōu)化提升宣傳教育功能,不斷提高人文化、大眾化、實體化水平。

第十七條 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實行績效評價管理,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制定測評指標,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對達不到測評指標要求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在規(guī)定的整改期內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稱號。

第十八條 已命名的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職能或者不再具備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銷命名。

第十九條 建立負面清單,全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一)發(fā)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重大事件或影響民族團結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損害民族團結的;

(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不突出,工作出現(xiàn)嚴重偏差的;

(三)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取得示范命名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云南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云民宗發(fā)〔2020〕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