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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526052-6-18_B/2018-0801004 發(fā)布機構 騰沖市民宗局
公開目錄 宗教事務 發(fā)布日期 2020-01-06 1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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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
宗教活動管理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guī)進行。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guī)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后,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由批準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編印、發(fā)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fā)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六條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shù)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