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2020-0717030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公共服務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17 09:0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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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制度
為規(guī)范自然資源行政應訴工作,推進自然資源法治建設,根據《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guī)定》和《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誰分管誰負責、誰辦事項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制度。
一、職責分工
辦公室:負責收發(f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各項法律文書;
法規(guī)股: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統(tǒng)一登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應訴通知書、裁判文書等;
財務股:負責按法院要求繳納訴訟費用,并預算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相關費用;
業(yè)務股室:作出行政行為(含不作為)的股室為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的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對行政行為進行舉證和答辯、答復,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二、業(yè)務辦理程序
(一)辦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裁判文書等司法文書,以及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答復通知書、復議決定書等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后,按股室職責分工,于收到的當日將相關法律文書及材料轉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股室辦理,同時復印一份交法規(guī)股進行統(tǒng)一登記。
(二)承辦業(yè)務股室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擬訂答辯狀,確定應訴承辦人員,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等。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或收到復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答辯狀、答復書、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報分管領導或者主要領導審查批準后提交法院、檢察院或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證據不能按時提供的,由承辦業(yè)務股室報分管領導或者主要領導同意,向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經準許后可以延期提供。
三、出庭應訴人員
(一)承辦業(yè)務股室原則上由股室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出庭應訴,如股室負責人或具體經辦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出庭時,必須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并安排相關業(yè)務人員出庭應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領導應當出庭應訴:
1. 分管領域范圍內每年發(fā)生的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3. 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4. 我局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案件;
5. 對分管領域執(zhí)法標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6. 主要領導要求或者分管領導認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領導應當出庭應訴: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人民法院書面建議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2.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要求主要領導出庭應訴的案件;
3. 其他對自然資源管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主要領導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案件。
(四)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按規(guī)定應當出庭應訴的,承辦業(yè)務股室應當及時提出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具體建議。確實無法出庭的,由承辦業(yè)務股室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出庭應訴,并在開庭審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書面說明。
(五)行政應訴原則上由承辦業(yè)務股室辦理并出庭應訴。根據應訴工作需要,確需聘請律師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報分管領導和局長批準,所需費用按財務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單獨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四、裁判文書的處理
(一)承辦股室必須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全部結束后,將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復議決定書及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依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存入被訴行政行為的卷宗檔案。同時,裁判文書、復議決定書復印一份交法規(guī)股統(tǒng)一登記備案。
(二)承辦股室應認真研究法院裁判文書,認為依法應當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應及時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或者再審申請書,并抄送法規(guī)股。認為不需提起上訴或再審的,將法院裁判文書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同時抄送法規(guī)股統(tǒng)一登記備案。
(三)法院的裁判文書需要履行的,業(yè)務股室應當自判決、裁定、調解書、復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提出履行的意見,報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復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履行情況,同時抄送政策法規(guī)股。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訴承辦股室要會同財務、法規(guī)等股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賠償方案,經黨組會研究后,按規(guī)定辦理支付賠償費用手續(xù)。
(四)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應訴承辦股室應當認真研究落實,提出具體措施、意見和建議,并報局務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后執(zhí)行,并將有關情況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反饋。
五、責任追究
各股室未按規(guī)定做好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的,嚴格按照《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guī)定》、《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