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1-5-05_Z/2018-0223005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自然資源局 |
公開目錄 | 公共服務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09 10:5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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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市國土資源局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核查與制止:發(fā)現(xiàn)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和云南省礦業(yè)權交易辦法(2015年修訂) 的通知》(云政發(fā)〔2015〕49號)第五十六條; | 1.窗口投訴:騰沖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電話投訴:(0875-5182486); 2.紀檢監(jiān)察投訴:中共騰沖市紀委第四紀工委,電話號碼:(0875)515508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騰沖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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