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526035-8-06_B/2018-0731023 | 發(fā)布機構 | 騰沖市林業(yè)和草原局 |
公開目錄 | 生態(tài)保護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31 10:3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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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機關
保山市林業(yè)局。
二、承辦機構
保山市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1、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2、申請人工繁育、經營利用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與所申請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動物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資金、場地和合法的種源來源渠道。
(二)須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申請書;
2、《云南省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3、《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4、《經營單位基本情況及新辦證申請表(申請單位填寫)》;
5、申請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6、合法經營承諾書;
7、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8、使用場地證明材料;
9、資金證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
10、獸醫(yī)資格證復印件;
11、防逃逸設施材料及照片;
12、使用場地及設施照片;
13、引種證明、引種買賣協議及引種單位馴養(yǎng)繁殖證復印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五、程序
(一)申請人必須向騰沖市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騰沖市林業(yè)局初審后,由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報送保山市政務中心,由政務中心轉保山市林業(yè)局審批;
(二)保山市林業(yè)局經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六、辦理期限
(一)13個工作日內。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二)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的,評審、論證時間自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3個月以內完成。
七、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