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瑣事|八旬老人餐廳外摘花摔傷索賠被駁回
經(jīng)營者安全保障義務非“無限責任”。八旬老人外出游玩,在景區(qū)餐廳用餐后,卻因試圖采摘路邊茶花不慎跌倒致殘,遂將餐廳訴至法院索賠。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來看騰沖市人民法院這個案例。
2023年10月1日,蘇某在騰沖某餐廳用餐后,行至餐廳與停車場之間的露天路段時,聽聞路邊茶花可食用,遂攀折枝條采摘茶花,卻不慎跌倒受傷,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之后,蘇某到騰沖、昆明兩地醫(yī)院治療,于10月21日出院。2024年7月18日,經(jīng)昆明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蘇某的傷殘構成十級傷殘。因協(xié)商未果,蘇某將案涉餐廳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蘇某跌倒現(xiàn)場為露天公共通道,采用騰沖本地火山石板材鋪設,整體平坦無明顯坡度或坑洼,日常通行無障礙。蘇某受傷后,餐廳即安排員工尹某將蘇某送醫(yī)治療,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并陪同蘇某至昆明,護理其至2024年6月底,已盡到人道主義救助義務。蘇某作為近80歲高齡老人,明知茶花樹非餐廳服務設施,仍主動攀折枝條導致失衡摔倒,其跌倒受傷與經(jīng)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因果關系。最終,法院認為蘇某在戶外跌倒受傷導致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判決駁回了蘇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安全保障義務的本質是“合理注意”,而非“無限責任”,過度擴大經(jīng)營者責任將違反權責一致原則,也不符合普通大眾對社會一般價值的判斷。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時,需避免“誰受傷誰有理”的道德綁架思維,依法理性維權。